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凶犯获刑 公函岂能高喊“刀下留人”

作者:  文章来源:  字体:大  字体:   发布时间:2013-04-15 10:20:15   

    太原市晋源区古寨村发生违法强拆事件,一村民被强拆者棒击致死。事发后,武瑞军等17人获刑,被告人不服上诉。今年9月,该案重审。死者家属在庭审时发现了两份由事发当地政府发给两级法院、请求“慎重量刑”的公函。(据《河南商报》)

    公函之所以有“公”一字,其背后代表的是公权力,而公权力正是来自民众授权。那么,公函就该情系苍生,为民谋福,字里行间当时时体察民意、体现行政正义,岂能在行凶者被严惩时,高喊“刀下留人”?

    以公函妄图消弭拆迁者的恶,是一厢情愿,也是公权私用的典范。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,行政机关、社会团体乃至个人,都无权干涉,其条文明确于《宪法》、《刑事诉讼法》。为何某些地方政府睁目如瞎呢?

    2012年2月,湖南株洲市房管局发公函为该局贪官求情;今年湖南麻阳县文化局,也发公函给法院,请求从轻发落该局贪官。如果说这两例可能有“官官相护”的内情,那么太原市晋源区为强拆者、杀人凶手求情,又是出于何种考虑?

    当地政府称“被告家属不服判决频频闹访,为了社会稳定”,其措辞与语气,一如在一场矿权纠纷中,陕西省办公厅发给最高院的密函,“会给陕西的稳定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。”其用大词、政治话语压人的逻辑背后,其实是根深蒂固的人治思维、息事宁人的鸵鸟措施与不能妥当处置不当诉求的无能。

    政府公函不容亵渎,然而屡屡被用于非正规途径;法院权威不容蔑视,然而屡屡被当地政府肆意干扰。一个最大的原因就是,发公函求情者,安然无恙;公然蔑视法院者,依旧毫毛未损。如曾经对抗省高院判决、干预最高院判决的陕西省国土资源厅,事后其厅长表示,“除了心情不大好,平时吃得好睡得香。”

    如何让其吃不好、睡不香?这需要严惩相关官员。然而客观而言,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,并无“公函求情”的责任追究规定。从目前来看,行政机关干扰司法行动之频繁,责任之阙如,是有必要发布规定管束“公函求情”了。

    例如可修改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或者《公务员法》,从纪律、法律层面明确公务员或者行政机关干扰法院独立审判的责任。或者扩展“滥用职权罪”的适用范围。或者最高院可出台司法解释,命令法院拒收此类“求情公函”,并要求其通报给“求情机关”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纪检监察单位,对其追责。



责任编辑:李俊